关于2023年元宵节期间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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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朋友:

为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大量的颗粒物(PM10、PM2.5)和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为市民群众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2023年元宵节期间西畴县城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西畴县城建成区。

二、法律责任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二)处罚依据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倡导安全环保节庆

全县人民群众应以身作则,讲文明、讲公德、讲环保,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采用电子爆竹、喜庆音乐等低碳方式来欢度佳节,积极利用微博、微信、QQ等平台向亲朋好友宣传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益处,努力把不燃放烟花爆竹变成自觉行为,使环保观念深入人心,共同守护蓝天碧水,共建美丽西畴。

四、严肃追责问责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国家公职人员、党员有违反本通告的将按相关法律处罚后由纪委监委进行追责问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义务

举报、投诉电话:

西畴县县公安局:110

西畴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0876—7629077;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西畴分局:0876—3032252;

西洒镇人民政府:0876—3058427。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供稿:西畴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编辑:李好

责编:刘明波

终审:徐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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